潮州市某時裝廠於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間,在銷售醫生服裝等貨物給某醫院、學校和保健院等三家單位時,為逃避稅收義務,使用假髮票隱匿收入,由企業負責人蔡××聯繫在廣州布類市場購布時認識的鄭某,開具54份“普通發票”並加蓋企業印章之後供給這三家單位,造成少繳增值稅10.84萬元。
  潮州市國稅稽查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,對該企業以上的違法行為作出補繳增值稅10.84萬元,並處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10.84萬元的處理。同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,對應補稅款從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,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。  (原標題:開具假票少繳稅款 心存僥幸未能得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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